大哥 [ 2010-03-10 15:51 |
首先強調的是,這不是針對Ellen你喔!!只是討論及發表感受罷了!!^^
1.當審判者還沒進步時,我是贊成死刑的(最近一個案子,某甲更2審無罪,更3時檢察官就不起訴了,結果法官在更5審時有說某甲有罪,請告訴我們不懂法律的人,我們要相信司法嗎????)
2.還蠻懷念包公時代的,至少審案快速且較公平,快速的撫慰了受害者,不用像現在拖了1,20年,還要被翻開傷口檢視.
3.白冰冰是個公眾人物,所以她的情緒常會被報導,或許受害者情緒都是如此吧!!她的情緒如此,最主要可能是張志輝吧(陳進興妻舅),他本來被檢察官求處死刑,後被法官無罪釋放,後來又殺死自己女朋友更2審被判無期,若當初就判死刑,能不能救那位無辜的女性呢????
4.檢察官認為有罪,法官判無罪;一審判有罪,二審判無罪;更2審無罪,更5審有罪;.....
請問我們百姓要相信誰?
5.陳進興時代,死刑犯是槍決,這時代死刑犯不用死,社會真的進步了嗎?那改天又換個當政者
又恢復死刑呢?沒有一致性,叫百姓相信什麼????
6.判錯縱放和枉死,何者為重??當審判者有問題時,我們能如何呢?在法律還沒更好之前,我們還要繼續相信法律,還是以暴制暴????
7.為什麼到現在還是流傳"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在討論死型制度之前,那些檢察官和法官,是不是也要先"進化"一下,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大家真的要多想想了!!而在這之前,我還是贊成死刑,至少應該可以撫慰些許人的心,也嚇阻些許人犯罪的念頭吧!!!!
我的回覆如下:
首先強調的是,這不是針對Ellen你喔!!只是討論及發表感受罷了!!^^
1.當審判者還沒進步時,我是贊成死刑的(最近一個案子,某甲更2審無罪,更3時檢察官就不起訴了,結果法官在更5審時有說某甲有罪,請告訴我們不懂法律的人,我們要相信司法嗎????)
2.還蠻懷念包公時代的,至少審案快速且較公平,快速的撫慰了受害者,不用像現在拖了1,20年,還要被翻開傷口檢視.
3.白冰冰是個公眾人物,所以她的情緒常會被報導,或許受害者情緒都是如此吧!!她的情緒如此,最主要可能是張志輝吧(陳進興妻舅),他本來被檢察官求處死刑,後被法官無罪釋放,後來又殺死自己女朋友更2審被判無期,若當初就判死刑,能不能救那位無辜的女性呢????
4.檢察官認為有罪,法官判無罪;一審判有罪,二審判無罪;更2審無罪,更5審有罪;.....
請問我們百姓要相信誰?
5.陳進興時代,死刑犯是槍決,這時代死刑犯不用死,社會真的進步了嗎?那改天又換個當政者
又恢復死刑呢?沒有一致性,叫百姓相信什麼????
6.判錯縱放和枉死,何者為重??當審判者有問題時,我們能如何呢?在法律還沒更好之前,我們還要繼續相信法律,還是以暴制暴????
7.為什麼到現在還是流傳"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在討論死型制度之前,那些檢察官和法官,是不是也要先"進化"一下,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大家真的要多想想了!!而在這之前,我還是贊成死刑,至少應該可以撫慰些許人的心,也嚇阻些許人犯罪的念頭吧!!!!
我的回覆如下:
不會啦......大哥的意見說出了法律圈外人的大眾想法,不過說實在的,跟廢不廢死是沒甚麼關係,等等我會一項項來回覆。
老實說我敲完那篇心情蠻差的,因為是一時火大純粹發洩的產物,沒特別研究和關心,論述亂七八糟的,而且可想而知大家注意的重點一定和我不同,結果就是各說各話沒有交集,本來是很不想發佈的"OTZ
總之我其實不在意那個教授的立場,但他打著自己的職業和學歷,發表如此主觀情緒化、連法條都詮釋錯誤、超級不嚴謹的誤導民眾,我想大概他在德國的指導教授看了不是會打他屁股就是會哭......= ="
本來這兩天想找我刑法老師推薦一點國內好的支持死刑的論述,可惜兩天都沒見到他人影,害我腦袋都不能平衡一下......
嗯......我重述一次個人的重點好了:
1. 廢除死刑的「前提」─就是沒有達到就別想廢─是「無假釋終身監禁」。死刑是極刑,要是終身監禁還能假釋,就沒有極刑該有的嚇阻及懲罰效果了,沒有國家會廢除死刑還讓終身監禁的犯人能假釋的,誰去承擔放出來之後的社會風險啊?! 沒有一個政府會做這種丟政權的蠢事。所以我國要是廢除死刑,必須有相當的極刑來取代,廢除死刑不是廢除極刑,不可能直接由現行的無期徒刑替補。
會說「 再背條人命,大不了再關幾年就出來了!」其實是殺人罪刑度、假釋條件以及法官量刑的的問題,會說這種話,因為他犯的罪還不足以被判最高的極刑(不論極刑是甚麼)......啊我國的刑度有很大的問題啦,太重太輕的一大堆,因為無利可圖所以修法牛速......
2.個人的人道是對可能遭受冤獄的對象,而不是所謂的惡人。懲罰惡人、維護社會安全方法有選擇,極刑是無假釋終身監禁的話,是沒有縱放的疑慮,但人死不能復生。因為我們的檢警調查制度很有問題,所以更不能隨便殺人。
3. 上述兩點是重點,至於被害人及其家屬能從死刑得到多少心理補償,屬於主觀問題各說各話部分,我們外行留給心理專家就好,但不管有沒有死刑先改善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扶助制度比較重要。
好,接下來討論大哥提出的意見。
老實說我敲完那篇心情蠻差的,因為是一時火大純粹發洩的產物,沒特別研究和關心,論述亂七八糟的,而且可想而知大家注意的重點一定和我不同,結果就是各說各話沒有交集,本來是很不想發佈的"OTZ
總之我其實不在意那個教授的立場,但他打著自己的職業和學歷,發表如此主觀情緒化、連法條都詮釋錯誤、超級不嚴謹的誤導民眾,我想大概他在德國的指導教授看了不是會打他屁股就是會哭......= ="
本來這兩天想找我刑法老師推薦一點國內好的支持死刑的論述,可惜兩天都沒見到他人影,害我腦袋都不能平衡一下......
嗯......我重述一次個人的重點好了:
1. 廢除死刑的「前提」─就是沒有達到就別想廢─是「無假釋終身監禁」。死刑是極刑,要是終身監禁還能假釋,就沒有極刑該有的嚇阻及懲罰效果了,沒有國家會廢除死刑還讓終身監禁的犯人能假釋的,誰去承擔放出來之後的社會風險啊?! 沒有一個政府會做這種丟政權的蠢事。所以我國要是廢除死刑,必須有相當的極刑來取代,廢除死刑不是廢除極刑,不可能直接由現行的無期徒刑替補。
會說「 再背條人命,大不了再關幾年就出來了!」其實是殺人罪刑度、假釋條件以及法官量刑的的問題,會說這種話,因為他犯的罪還不足以被判最高的極刑(不論極刑是甚麼)......啊我國的刑度有很大的問題啦,太重太輕的一大堆,因為無利可圖所以修法牛速......
2.個人的人道是對可能遭受冤獄的對象,而不是所謂的惡人。懲罰惡人、維護社會安全方法有選擇,極刑是無假釋終身監禁的話,是沒有縱放的疑慮,但人死不能復生。因為我們的檢警調查制度很有問題,所以更不能隨便殺人。
3. 上述兩點是重點,至於被害人及其家屬能從死刑得到多少心理補償,屬於主觀問題各說各話部分,我們外行留給心理專家就好,但不管有沒有死刑先改善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扶助制度比較重要。
好,接下來討論大哥提出的意見。
這是一本由資深記者追蹤一銀押匯案的實錄,而其中亦深入訪問了陸正案被害人之家屬,以及華定國弒母案的主角華定國本人,十分嚴謹週詳、令人深思的一本書,而且好看。如果你是法律人,那該看,可以說是不看不行,這比啥執業倫理道德實際太多。非法律人,只要對司法有感覺、有感慨或憤慨,能盡量去看就看。為什麼呢?因為他能讓你了解刑事偵辦及審判程序的方法和邏輯,以及它真正的病灶。
其實蠻感慨的,在我開始念法律以前,對於法界的印象也是來自媒體,一個模糊的「大家」概念,跟著罵沒效率不公正,但其實在不了解法律行事邏輯的情況下,怎麼罵都不在重點上,所以主事者就聽聽罷了。甚至很多我們以為沒效率的程序,其實是維護公正的機制,是今天大家能坐在電腦前面高興說甚麼就說甚麼,名嘴能在電視上噴口水,不用擔心被抓去關的關鍵。扯遠了。仔細想想便知,民事訴訟必有一方會敗,不管看得懂看不懂判決書,敗方永遠覺得法律不公、審判有問題;如果是和解,便是各退讓一步,礙於現實形勢退得心不甘情不願的時有所聞,於是不滿者便會有行判決者的兩倍;刑事案件有起訴和不起訴,起訴之後結果不是有罪就是無罪,但以我國檢警和民間觀感,你進警察局就表示你有問題、有嫌疑,你被起訴就等於是有罪了,啥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前不可把當事人當作有罪之人)根本就是具文,最後不論結果如何,即使是不起訴或無罪,中間受到的待遇絕對不會讓人覺得舒服,所以,只要曾經進過法庭的,大概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人覺得自己的權利正義被伸張,眾人對司法的觀感可想而知。而媒體只報導內容聳動的單一個案,而現在更都集中在會搧動人憤怒情緒的傷害性侵等案件,並不會告訴你大部分案例的情況,也不會告訴你為什麼程序會這樣走(通常是媒體也不曉得),有預設立場,標題下的從來就不是重點,其實真的很偏頗。看了那本書,就會知道為什麼會更N審、有罪無罪翻來翻去,真正問題出在哪。
1.更來更去有罪無罪的情況,其實反映出來較多的,不是身為審判者的法官的問題,而是檢警蒐證調查的問題。現代的審判程序,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維持法官的絕對超然公正,法官並不參與調查,而是只依憑檢警單位程上的調查結果和被告方的答辯做出判斷。因此,要是調查出來的證據完整,取得方法正當沒有瑕疵,事實明確,當然就能速速判決,而且上訴率也低,因為都那麼清楚了也沒啥翻盤機會;反之,若法官得到的資料不明確,不足以成為判決的依據,只好退回去給檢察官增補修正等等,因為法官不是調查者;至於有時候我們會看到法官親自到場勘驗等自行調查的情況,其實是發生在法官對於資料本身理解上有疑問,或者對檢察官對證據資料的詮釋有疑義,是就本來已有的資料再確認,不是所謂的偵查。所以說,刑事案件的審判效率和正確性,法官辦事態度有關係,但主要是根源於檢警的偵辦品質,大哥所舉的例子中,檢察官居然撤銷起訴,由此可見本案在蒐證偵查上很有問題(檢察官在其判斷罪證不足的情況下還行起訴是我國很大的弊病),在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誤判可能性,因此我反而是主張廢除死刑的。
2.為什麼現在訴訟程序那樣的繁複還廢棄古代那樣有效率的方式?刑事訴訟法的第一課就告訴你刑事制度這樣演進的理由: 古代中外都是由地方父母官,兼任警察局長/檢察官和法官,就會有上述的問題產生:球員兼裁判。有人說這樣很好啊,不是很有效率嗎? 然而,當審判者在調查的時候,甚至在接到案件之時,通常就已經有定見,因此蒐證調查方向,甚至不論調查結果如何,早已經偏向某一方,另一方根本不要想有翻盤的機會,調查者及審判者,他怎麼會質疑自己的調查結果呢? 遑論由行政首長兼任,而為獨裁政治打手了,根本就是隨意左右人民的命運了。如果父母官頭腦清楚,觀察細微,廉潔自持或許還有丁點希望,但可惜通常不是如此,否則中國幾千年來,每個時間點同時都有成千上萬的地方官,為何能被記得的「青天」就區區那幾個?就是因為太少了,出一個就讓人感激涕零,千秋萬世當神拜;就是因為這個制度太容易受外力影響(政治、金錢),太依賴父母官個人的學養人格操守,所以法國大革命之後這個制度被審檢分立制度取代,使審檢能互相監督牽制,再隨民主制度為各國採用。
其實蠻感慨的,在我開始念法律以前,對於法界的印象也是來自媒體,一個模糊的「大家」概念,跟著罵沒效率不公正,但其實在不了解法律行事邏輯的情況下,怎麼罵都不在重點上,所以主事者就聽聽罷了。甚至很多我們以為沒效率的程序,其實是維護公正的機制,是今天大家能坐在電腦前面高興說甚麼就說甚麼,名嘴能在電視上噴口水,不用擔心被抓去關的關鍵。扯遠了。仔細想想便知,民事訴訟必有一方會敗,不管看得懂看不懂判決書,敗方永遠覺得法律不公、審判有問題;如果是和解,便是各退讓一步,礙於現實形勢退得心不甘情不願的時有所聞,於是不滿者便會有行判決者的兩倍;刑事案件有起訴和不起訴,起訴之後結果不是有罪就是無罪,但以我國檢警和民間觀感,你進警察局就表示你有問題、有嫌疑,你被起訴就等於是有罪了,啥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前不可把當事人當作有罪之人)根本就是具文,最後不論結果如何,即使是不起訴或無罪,中間受到的待遇絕對不會讓人覺得舒服,所以,只要曾經進過法庭的,大概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人覺得自己的權利正義被伸張,眾人對司法的觀感可想而知。而媒體只報導內容聳動的單一個案,而現在更都集中在會搧動人憤怒情緒的傷害性侵等案件,並不會告訴你大部分案例的情況,也不會告訴你為什麼程序會這樣走(通常是媒體也不曉得),有預設立場,標題下的從來就不是重點,其實真的很偏頗。看了那本書,就會知道為什麼會更N審、有罪無罪翻來翻去,真正問題出在哪。
1.更來更去有罪無罪的情況,其實反映出來較多的,不是身為審判者的法官的問題,而是檢警蒐證調查的問題。現代的審判程序,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維持法官的絕對超然公正,法官並不參與調查,而是只依憑檢警單位程上的調查結果和被告方的答辯做出判斷。因此,要是調查出來的證據完整,取得方法正當沒有瑕疵,事實明確,當然就能速速判決,而且上訴率也低,因為都那麼清楚了也沒啥翻盤機會;反之,若法官得到的資料不明確,不足以成為判決的依據,只好退回去給檢察官增補修正等等,因為法官不是調查者;至於有時候我們會看到法官親自到場勘驗等自行調查的情況,其實是發生在法官對於資料本身理解上有疑問,或者對檢察官對證據資料的詮釋有疑義,是就本來已有的資料再確認,不是所謂的偵查。所以說,刑事案件的審判效率和正確性,法官辦事態度有關係,但主要是根源於檢警的偵辦品質,大哥所舉的例子中,檢察官居然撤銷起訴,由此可見本案在蒐證偵查上很有問題(檢察官在其判斷罪證不足的情況下還行起訴是我國很大的弊病),在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誤判可能性,因此我反而是主張廢除死刑的。
2.為什麼現在訴訟程序那樣的繁複還廢棄古代那樣有效率的方式?刑事訴訟法的第一課就告訴你刑事制度這樣演進的理由: 古代中外都是由地方父母官,兼任警察局長/檢察官和法官,就會有上述的問題產生:球員兼裁判。有人說這樣很好啊,不是很有效率嗎? 然而,當審判者在調查的時候,甚至在接到案件之時,通常就已經有定見,因此蒐證調查方向,甚至不論調查結果如何,早已經偏向某一方,另一方根本不要想有翻盤的機會,調查者及審判者,他怎麼會質疑自己的調查結果呢? 遑論由行政首長兼任,而為獨裁政治打手了,根本就是隨意左右人民的命運了。如果父母官頭腦清楚,觀察細微,廉潔自持或許還有丁點希望,但可惜通常不是如此,否則中國幾千年來,每個時間點同時都有成千上萬的地方官,為何能被記得的「青天」就區區那幾個?就是因為太少了,出一個就讓人感激涕零,千秋萬世當神拜;就是因為這個制度太容易受外力影響(政治、金錢),太依賴父母官個人的學養人格操守,所以法國大革命之後這個制度被審檢分立制度取代,使審檢能互相監督牽制,再隨民主制度為各國採用。
3.我們不是白冰冰,也不認識她,所以沒有必要揣測她行為的真正理由,無論如何,她的遭遇足以讓她終身抱著憾恨。張志輝的個案,其實是兩件案件,他在陳進興案被求處死刑後無罪釋放,以及之後殺了自己的女友,是完全分離的兩個案件。前案他就是罪不至極刑,法官不是神,他不可能預知明天會發生什麼事,也不能無憑無據,說我看你不是好東西所以先槍斃永絕後患,還沒發生的事不能拿來當審判依據。我沒看判決書,所以不能確定法官的理由,但會造成有罪和無罪差異如此大的擺盪,一定出在證據的問題;人民保母的警察,為人民伸張正義的檢察官,如果認為他惡性重大,那就該蒐證更完整更仔細,若罪證確鑿,一個法官不認真,兩個法官不認真,不可能上訴那麼多的法官都無法得到公正符合證據的判決(這也是為什麼要有上訴制度),這是前案的部分。後案該檢討的是為什麼我們的社會安全系統沒辦法防堵這種變態,這種變態為什麼會產生,重罪被告監控問題(其實他沒有違反限制住居規定,被害人是親友) 我們都會不由自主的想「早知道把他槍斃/關起來就不會發生這種事了」,但其實再怎麼遺憾,這是兩回事,這的確是很讓人沮喪的事情,沒有十全十美的制度。
4.在古代,刑罰是統治者控制管理人民的工具,主要在處罰危害統治區域安定和統治權的害蟲,所以以統治者的立場當然是寧可錯殺一百不可縱放其一,有嫌疑的全都殺掉比較快,以前的法律是為統治者服務的;漸漸的個人意識、人權民主的觀念,法律與統治者脫節,除了懲罰,更重要的是保護一般大眾。其實大家在面對司法問題的時候,預設立場都是:「我」,一個善良的國民,法律應該處罰傷害我、對我有威脅的「壞人」,潛台詞就是: 「我」不可能是「壞人」。但是,其實以法律及執法者的眼中,「你」和你所聲稱的「壞人」都是一般大眾,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判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現在社會不像過去,不管三七二十一臭蟲抓掉就好,為了怕傷及無辜人民,法律只好設計一套制度來確認犯罪,讓傷及無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才有更審上訴等層層程序。我們都覺得自己不會犯罪,但法律和執法者又不認識你,當然不知道,就像之前有個大學女生出國被設計運毒一樣,那可是最高可以被判到死刑呢;因此,訴訟制度本身並不是縱容壞人、無意義的拖延效率,也不要覺得自己不可能被視為罪犯,我們或許很有把握,但法律和執法者沒有把握,完全冒不起這個風險;法律制度從獨裁時期演化到今天這樣且存續,一定是利大於弊(這點會有統計資料可以佐證),這也是沒有一個民主國家會倒退嚕回到戒嚴警察國家的統治方式的理由,因為那對人民的侵害較大。可能有人覺得那是壞人該擔心,我安分守己俯仰無愧不用擔心。可惜不是這樣,法律只能看整體。大家一定會聽到如上述張案一樣讓人扼腕的案件,但就如我之前說的,沒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只有不停的改進改進再改進。
5.大哥說的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情形,以現行制度其實比較可能出現在檢察官和請律師上,法官的問題出在保守剛愎,眼界狹小脫離社會,這幾年為人詬病最多,律師們反應較大的多是法官的審問態度和工作態度,如惡聲惡氣、拖延草率之類的,操守問題不是沒有,但真的不大,這也可以算是司法改革多年少數較有成效的部分;但既然有傳聞,便不是空穴來風,就算問題不是針對法官,也表現了整體司法讓人不信任的情況。
進法律門以來,認識不少令人敬重的師長,也聽過不少圈內事。上學期修了司法改革專題,教授是個離庭的庭長,很有理想抱負的人,曾在司法院內推動案件管理系統解決積案問題;教職的待遇較法官低很多,所以學界很少有法官轉任,但老師很認真的想把一些想法,傳達給法律的苗苗們,加上我們這些原來非法律背景的人,這門課上得很充實。司法改革的內容很龐雜,主要包括制度和人員,甚至還有國民的法治教育,我再他日另外寫一篇。
6.該相信甚麼呢?其實不用去相信甚麼,特別是媒體(笑) 如果說是執不執行死刑的話,當時和現在都有其理由和背景,都是事實,沒有什麼不對,也不存在相信的問題,我們可以去問為什麼,然後去尋找答案,認為有理的接受之,認為無理的批評之,自己來判斷。審判結果也是一樣,那個人有罪無罪與否其實對我們來說沒有什麼意義,重點是為什麼會這樣擺盪?知道原因之後,思考病灶在哪,怎麼改善,說給親戚朋友聽,或對法律界的友人抱怨,甚至有可能自己的晚輩是支法律苗,可以影響他的觀點;更實際的,投立委之前,不去看他的媒體印象,仔仔細細的把選舉公報看一遍,或是查他的在立法院內政績表現,監督組織的評價,確定投的人與自己的信念相近相同,夠專業,而不單只是所謂「知名度高」、「形象好」;每個小老百姓都獨立思考,認真的看待自己的一票,小老百姓的影響力才到得了官廳。
天哪超過一萬字比我每一篇小論文都多......要把兩學期至少八學分的課濃縮很有爆炸的感覺......
6.該相信甚麼呢?其實不用去相信甚麼,特別是媒體(笑) 如果說是執不執行死刑的話,當時和現在都有其理由和背景,都是事實,沒有什麼不對,也不存在相信的問題,我們可以去問為什麼,然後去尋找答案,認為有理的接受之,認為無理的批評之,自己來判斷。審判結果也是一樣,那個人有罪無罪與否其實對我們來說沒有什麼意義,重點是為什麼會這樣擺盪?知道原因之後,思考病灶在哪,怎麼改善,說給親戚朋友聽,或對法律界的友人抱怨,甚至有可能自己的晚輩是支法律苗,可以影響他的觀點;更實際的,投立委之前,不去看他的媒體印象,仔仔細細的把選舉公報看一遍,或是查他的在立法院內政績表現,監督組織的評價,確定投的人與自己的信念相近相同,夠專業,而不單只是所謂「知名度高」、「形象好」;每個小老百姓都獨立思考,認真的看待自己的一票,小老百姓的影響力才到得了官廳。
天哪超過一萬字比我每一篇小論文都多......要把兩學期至少八學分的課濃縮很有爆炸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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